女子为情所伤,到朋友家中聚餐饮酒后死亡,女子父母将一同参与聚会的3人告上法庭。10月30日,南都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3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5月21日傍晚,小秋因为情所伤导致心情低落,故自行前往朋友小琪家中,想通过与朋友聚餐缓解悲伤情绪。
聚餐期间,小秋饮用白酒1斤左右,小琪饮用白酒半斤左右。小徐、小陈一同参与聚餐,二人并未饮酒。聚餐结束后,小秋到汽车上休息,小徐在车内照顾。
22日凌晨5时许,小徐在车上醒来,发现小秋没有了呼吸,便拨打了急救电话。6时20分,经抢救无效,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死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脏呼吸停止。
6月6日,小秋的父母将一同参与聚餐的小琪、小徐和小陈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数人聚餐的特定环境下,聚餐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
小琪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损害,严重的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致人死亡。不论其是否劝酒,其对小秋过量饮酒未加有效制止,也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以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
小徐、小陈作为共同聚餐者,虽未参与饮酒,但其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其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华人网小敏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