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再强调“一律入罪”,网友:我们要的是人人平等的执法过程

国内新闻 · 2023-12-20 15:00:00

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驾入罪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这一司法政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担心这是对醉驾的放纵和纵容,有人认为这是对醉驾的合理和人性化的处理。那么,这一政策的出台究竟有何背景和意义?它又将如何影响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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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回顾

醉驾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它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身的安全,也会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

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的法定标准是指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100毫升。

如果达到这一标准,就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而如果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

醉驾作为一种危险犯,是在2010年刑法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之前,醉驾只是一种行政违法,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就很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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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导致了一些醉驾者的骄横和嚣张,以及一些醉驾案件的惨痛和悲剧。

比如,2009年,北京的孙伟铭醉驾撞死一名女大学生,还威胁现场目击者说“我爸是李刚”,引发了社会的强烈愤慨。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醉驾,刑法修正案将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规定醉驾的最高刑罚为6年有期徒刑,并强调“一律入罪”的原则,即只要醉驾,不论有无造成后果,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和教育的作用,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支持和认可。

但是,随着法律的执行和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一方面,醉驾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占据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影响了其他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

另一方面,醉驾案件的情节和危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些轻微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醉驾行为,如果一律入罪,可能会造成司法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比如,一些醉酒者在小区内挪车或者停车,或者因为急救病人而不得不开车,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就要判处他们有期徒刑,这可能会引起社会的质疑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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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开始尝试对醉驾案件进行细化和分类处理,根据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措施,对一些情节轻微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醉驾行为进行从宽处理。

比如,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醉驾的不起诉、定罪免刑、缓刑等具体标准和程序,为醉驾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这一次,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意见》,是在总结和借鉴各地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醉驾入罪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全国性的统一和规范。

《意见》在坚持醉驾入罪的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对醉驾的从宽和从严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既体现了对醉驾的严厉打击,又体现了对醉驾的合理区分,实现了司法的精准和公正。

法律分析

我认为这一司法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解决醉驾案件中存在的两个最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即醉驾的入罪标准和醉驾的处罚标准。

醉驾的入罪标准,是指什么样的醉驾行为应当构成犯罪,什么样的醉驾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界定醉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以及如何平衡司法的严格性和灵活性。

之前的刑法规定,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100毫升,就可以认定为醉驾,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后果,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优点是简明易行,便于司法机关的执法和裁判,也有利于对醉驾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但是,这一规定的缺点是过于刚性,忽视了醉驾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司法结果。

比如,一些血液酒精含量略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者,如果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危害,也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这可能会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声誉造成过重的损害,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而一些血液酒精含量接近或者超过15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者,如果只是在小区内或者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驾驶,也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这可能会忽视他们的特殊情况和动机,也不符合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次《意见》对醉驾的入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醉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司法处理方式。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层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100毫升,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这一层次的醉驾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可以适用从宽处理的原则,避免对醉驾者造成过重的刑事责任。

第二层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不满180毫克/100毫升的,如果情节轻微,可以适用有关不起诉、定罪免刑等从宽处理规定。

这一层次的醉驾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是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后果,也可以考虑对醉驾者给予一定的宽恕和教育,通过司法裁量的方式,减轻或者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三层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或者有其他从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适用缓刑等从宽处理规定。

这一层次的醉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表现出了醉驾者的恶劣态度和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以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公正性。

这样的划分,既保留了醉驾入罪的原则,又增加了醉驾的情节和危害的考量,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更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的要求。

当然,这一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醉驾者的驾驶行为、交通环境、危害后果、主观故意、悔罪态度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司法判断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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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处罚标准,是指对于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应当如何确定刑罚的种类和量级。

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平衡司法的严厉性和适度性,以及如何实现司法的统一性和差异性。之前的刑法规定,对于醉驾的刑罚,只有有期徒刑一种,而且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只是规定最高刑罚为6年。

这一规定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便于司法机关的执行和监督,也有利于对醉驾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但是,这一规定的缺点是过于单一,忽视了醉驾的刑罚的多样性和适用性,可能导致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司法结果。

比如,一些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虽然超过了150毫克/100毫升,但是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后果,也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这可能会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声誉造成过重的损害,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而一些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虽然低于180毫克/100毫升,但是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或者有其他从重情节,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这可能会忽视他们的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意,也不符合法律的严厉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次《意见》对醉驾的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醉驾的刑罚分为有期徒刑、罚金刑和缓刑三种,分别对应不同的醉驾情节和危害程度,具体来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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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以适用罚金刑。

罚金刑是一种经济性的刑罚,通过对醉驾者的财产进行一定的剥夺,来实现对其的惩罚和教育。罚金刑的优点是既能体现对醉驾的打击,又能避免对醉驾者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声誉造成过重的损害,也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负担和监管压力。

罚金刑的适用条件是,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80毫克/100毫升,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也没有其他不适用罚金刑的情形。

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行为、主观故意、悔罪态度等因素,结合醉驾者的经济状况和收入水平,按照日均收入的倍数确定,一般不低于50日均收入,不高于200日均收入。

如果醉驾者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可以参考其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平均工资标准,或者根据其财产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合理估算。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或者抵押财产等方式,具体由法院根据醉驾者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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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对于情节一般的醉驾行为,可以适用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一种剥夺自由的刑罚,通过对醉驾者的监禁和教育,来实现对其的惩罚和改造。有期徒刑的优点是能体现对醉驾的严厉打击,也能避免醉驾者再次危害社会。有期徒刑的适用条件是,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150毫克/100毫升,或者有其他从重情节,或者不适用罚金刑或者缓刑的情形。

有期徒刑的具体刑期,应当根据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行为、危害后果、主观故意、悔罪态度等因素,结合刑法的规定,按照从轻到重的原则确定,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高于六年。

有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可以采取监禁、缓刑、假释等方式,具体由法院根据醉驾者的表现和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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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对于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是一种暂缓执行的刑罚,通过对醉驾者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对其的惩罚和教育。缓刑的优点是既能体现对醉驾的警告和教育,又能给予醉驾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减轻司法机关的监管压力。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80毫克/100毫升,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也没有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缓刑的具体刑期,应当根据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行为、主观故意、悔罪态度等因素,结合刑法的规定,按照从轻到重的原则确定,一般不低于六个月,不高于三年。

缓刑的执行方式,可以采取监督、管理、教育、服务等方式,具体由法院根据醉驾者的情况和需要决定。

这样的划分,既增加了醉驾的刑罚的种类和选择,又明确了醉驾的刑罚的量刑标准和执行方式,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更体现了司法的适度性和差异性。

当然,这一划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行为、危害后果、主观故意、悔罪态度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司法判断和裁量。

阿肆看法

我认为,这一司法政策有助于应对社会普遍存在的醉驾问题。醉驾是一种受法律和社会影响的社会行为,它每年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社会安全和文明。

醉驾的原因,既有个人的因素,如性别、年龄、教育、心理、习惯等,也有社会的因素,如酒文化、交通环境、法律制度、社会监督、舆论导向等。

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醉驾,就要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入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形成综合的治理体系。

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醉驾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醉驾者的健康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改善醉驾者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培育醉驾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

你认为,除了法律的规定和执行,还有什么其他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醉驾的发生?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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