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蔡鄂生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新闻记者注意到,1951年出生的蔡鄂生今年已经72岁,法院经审理查明,其在职期间共非法收受财物4.07亿余元,而在其退休后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1.1亿余元。
▲庭审现场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蔡鄂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蔡鄂生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7亿余元。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转让、融资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
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庭审现场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鄂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蔡鄂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蔡鄂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蔡鄂生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蔡鄂生1975年起便长期在中国人民银行任职,1998年9月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2000年2月起同时兼任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1年5月起,蔡鄂生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2005年12月至2013年6月,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2021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称,蔡鄂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月,蔡鄂生被通报开除党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经查,蔡鄂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彻底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滥用金融监管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污染金融领域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奢靡腐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寡廉鲜耻,大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事项;目无法纪,“退而不休”,顶风作案,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贷款、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