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买房子登记孙子名下,事后发现孙子非亲生,索要房子被拒

国内新闻 · 2024-01-03 12:44:00

近日,广州一起涉及房产继承的民事纠纷引发了社会关注。一位老太太在儿子和孙子的名下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发现孙子非亲生,便想要回房子,却被孙子拒绝。老太太将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子属于她和丈夫的财产,但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求,认定房子是她丈夫赠与给孙子的,属于孙子的个人财产。这一判决是否合理?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又有哪些呢?本文将对这一案件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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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根据新闻报道,罗某和李某2002年结婚,第二年就有了小罗。小罗3岁的时候,罗某的妈妈用自己的钱给他们买了一套房子,为了方便以后传给小罗,就把房子的名字写了罗某和小罗两个人。

谁知道,小罗11岁的时候,罗某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小罗不是他亲生的!原来,李某在结婚前就和别人有了小罗,一直瞒着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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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气得要死,马上和李某离婚,还在离婚协议上写了,他和小罗名下的房子都归他一个人,让李某帮忙把房子转到他的名字上。

可是,李某和小罗根本不理他,死活不肯把房子给他。罗某只好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把房子的名字改成他的。

罗某的妈妈也站在他这边,说房子是她出的钱,她同意把房子给罗某一个人,反正小罗也不是她的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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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听了他们的说法,觉得罗某的要求没有道理,就拒绝了他的诉求。法院的理由是:

第一,最高法院有个规定,说如果父母给结婚的子女买房子,房子的名字写的是子女的,那就相当于是给子女的礼物,这个房子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所以,罗某的妈妈买的房子,写的是罗某和小罗的名字,就等于是罗某的爸爸给罗某和小罗的礼物,这个房子就是罗某和小罗的共同财产,不是罗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

第二,民法典有个规定,说如果要改变房子的名字,必须按照法律的程序,登记在房产局。罗某没有得到小罗的同意,就和李某说好把房子给他,这是没有权利的,小罗也没有同意过,所以罗某和李某离婚的时候说的话,对小罗没有用。

就算李某和罗某当时是代表小罗说话,也不能损害小罗的利益。所以,罗某不能拿离婚协议当证据,要求小罗把房子的名字改成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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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主要问题是: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罗某能不能通过离婚协议把房子拿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首先,要看房子是谁的,要看房子是怎么来的,还要看房子的名字是谁的。

一般来说,房子的名字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但是有些时候,房子的名字和房子的主人不一样,比如有人借别人的名字买房子,或者有人把房子送给别人,或者有人死了把房子留给别人。

这时候,就要用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房子的主人是谁。这个案件里,罗某的妈妈虽然是用自己的钱买的房子,但是她没有把房子的名字写自己的,而是写了罗某和小罗的。

这就相当于是罗某的爸爸把房子送给罗某和小罗。这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父母给结婚的子女买房子,房子的名字写的是子女的,那就是给子女的礼物,这个房子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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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罗某的爸爸可以随便送自己的个人财产给罗某和小罗,不需要问罗某的妈妈的意见。所以,房子的主人应该是罗某和小罗,而不是罗某的妈妈。

其次,要看罗某能不能通过离婚协议把房子拿走,要看房子是谁的财产,还要看离婚协议说了什么。

一般来说,夫妻离婚的时候,可以在协议里说好怎么分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不能说好怎么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别人的财产,否则就是没有权利的,别人不用听他们的。

这个案件里,房子是罗某和小罗的共同财产,而不是罗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罗某没有问小罗的意见,就和李某说好把房子的名字改成自己的,这显然是没有权利的,小罗不用听他们的。

就算罗某和李某当时是代表小罗说话,但是他们也不能伤害小罗的利益,因为小罗是房子的共同主人,他有权利享受房子的好处和使用房子,也有权利参与房子的处理。

所以,罗某不能拿离婚协议当证据,要求小罗把房子的名字改成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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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本案反映了一个社会现象,即一些老人为了给子女买房,而将房产登记在子女或者孙子的名下,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子女或者孙子的婚姻破裂、亲子关系的断裂、财产纠纷等。这种做法虽然出于爱心和善意,但是却可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它是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和文化影响的一种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亲情和期望,也是一种代际支持和互助的方式。

它是受近年来房价高涨和子女购房财力有限的现实条件所迫的一种应对策略,是一种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手段。

它是受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影响的一种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的措施,是一种避免婚姻破裂或亲子关系断裂时产生财产纠纷的方法。

从单一案例,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它既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爱心和善意,也可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和归属关系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和司法难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原则,进行合理的认定和处理。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应该慎重考虑房产的登记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同时,子女也应该尊重和感恩父母的付出,不要因为房产的问题而与父母发生冲突和矛盾,维护家庭的和睦和幸福。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


老太买房子 登记孙子名下 事后发现 孙子非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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