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的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胡毅峰被判刑十四年,并处罚金逾三百二十万元。该判决是对他长期在职务上滥用权力、非法收受财物的一次严正制裁。
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以及2019年退休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涉及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多个方面,总计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554万余元。退休后的2019年,胡毅峰继续以前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处理案件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200万元。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毅峰的行为涉嫌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非常严重的职务犯罪。在案件审理中,胡毅峰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详实供述全部罪行,还积极退赃,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法庭判决,胡毅峰被判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此外,法庭决定追缴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上缴国库。胡毅峰及其家人将面临严重的经济压力,案件判决也向公众传递出对腐败现象的坚决打击态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的一审判决对于反腐斗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也向社会释放出维护法治、惩治腐败的明确信号。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对滥用职权、贪污腐化的行为必须进行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构建清明政治生态。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尊重法律程序,严谨公正地对待被告人。胡毅峰的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底线,也对司法机关的形象构成了严峻考验。希望这一判决能够向全社会传递出公正司法的信号,促使更多的人恪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环境。
这一宣判再次凸显了中国政府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体现了中国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道路上持续前进的决心。只有坚决打击腐败,才能为社会建设提供清廉政治环境,为全体人民带来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