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两男子身穿防护服摘马蜂窝后离开,一村民路过此地,不幸被马蜂群蜇伤致死……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这起案例,两男子被判按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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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吴某经人介绍得知黔南州三都县都江镇某处山上有马蜂窝,邀约李某一起前往采摘。二人驱车到达后,将附有马蜂窝的树枝锯断,马蜂窝掉落地上后,两人用杀虫剂进行简单消杀后便取走马蜂窝离开,未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行人注意安全。
三天后,11月6日,受害人陆某途经该路段时被马蜂攻击。当天下午,群众发现陆某躺在事发地已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死者陆某全身多处被蜇伤,头部还残留有马蜂残肢。事发后,陆某的儿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与李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黔南州三都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李某在摘取马蜂窝时,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说明两人充分认识到摘取马蜂窝的危险性。本案中,两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没有彻底消杀,且没有在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记,由于未彻底消除危险,对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导致受害人陆某经过被告采摘的马蜂窝附近时,被马蜂蜇伤致亡。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现场还有其他马蜂窝,综合案发时间、地点等各方面因素,吴某、李某摘取马蜂窝的行为与陆某的死亡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两人摘取马蜂窝的行为与陆某被蜇伤导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吴某、李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两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野外摘“马蜂窝”如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马蜂蜇人致人伤亡的,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华人网阿肆编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