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俗现象,深深植根于我国传统文化土壤中。在如今的婚姻制度里,彩礼并不具备相似的制度价值,反而凸显的是财物本身的意义。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日前,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彩礼退还纠纷案件。告上法庭男方要求同居女友返还全额彩礼8.8万元2019年初,男孩小伟与女孩小春经互联网认识。不久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2019年6月初,小伟来到成都与小春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3月中旬,小伟提出与小春结婚的想法,小伟父亲通过微信向小春母亲转账支付彩礼共计8万元。后小伟父母又以现金方式支付8000元彩礼。2022年初,小伟与小春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矛盾不断升级,两人于2022年2月正式分手。小伟提出向小春支付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全额返还彩礼。但小春以此笔费用用于与小伟生活期间开支以及偿还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开支欠下的信用卡债务为由拒绝退还彩礼。因而男孩小伟作为原告起诉女孩小春至成都市青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

国内新闻 · 2023-12-15 18:30:00
男方要求同居女友返还8.8万彩礼钱,女友以共同开支为由拒绝,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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