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的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胡毅峰被判刑十四年,并处罚金逾三百二十万元。该判决是对他长期在职务上滥用权力、非法收受财物的一次严正制裁。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期间,以及2019年退休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涉及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多个方面,总计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554万余元。退休后的2019年,胡毅峰继续以前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处理案件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200万元。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毅峰的行为涉嫌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非常严重的职务犯罪。在案件审理中,胡毅峰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详实供述全部罪行,还积极退赃,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法庭判决,胡毅峰被判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